近日“温州男子目睹妻子遭强暴,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”的消息引起公众哗然。但这种判决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,而且是有法条支撑的。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,只能对“正在进行”的不法侵害实施特殊防卫。这里的“正在进行”,按照几乎所有的中国司法界人士诠释,是指暴力行为“已经着手开始”但“尚未结束或中止”。
在这条操蛋法律条款,实质上成了杀人犯杀害受害者、强奸犯、小偷们的保护伞。
固然犯罪分子束手就擒时,按人道主义原则,应当阻止对其不必要的伤害。
但是,我们伟大的司法界人士,具然对“犯罪终止”与“束手就擒”的区别都搞不清楚,搞出莫明其妙的“正在进行”来,可见它们用心之良苦。
战场上败军投降,都有一些通用的动作,比如打白旗、放下武器高举双手等显著标志。那么“终止犯罪”就没有“通用的显著标志”?答案可以很肯定地说:有!
全世界警察逮匪徒时都会这么着:站住!不许动!蹲下(爬下)!双手抱头……
如果把警察常用的这几个命令姿态,作为“犯罪终止”的标志,那么就不会出现令全球人民笑话、全国人民伤心的操蛋司法解释了。
中国不乏聪明人,中国司法界更是不乏聪明人。用几个再简单不过的标志,作为司法上“终止犯罪的界限”,应当有聪明人早就可能考虑到了。
但是,居心不良的聪明人自然是不会这样做的,他们只会想尽一切办法将事情拉皮条、搞模糊,就象“二至十倍罚款”、“三至五年徒刑”、“缓期执行”、“立功减刑”、“态度较好”等灵活机动空间,以便它们“以权力换空间”、“以空间换利益”的罪恶事业生意兴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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